【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至遲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A)二日
(B)三日
(C)四日
(D)五日
(E)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陳彥樺 小五下 (2010/05/12)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看完整詳解
2F
Cremonson 小三上 (2018/07/01)


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3F
Cremonson 小三上 (2018/07/01)
第 164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4F
梓鈴 大二下 (2023/06/04)
刑訴的非因過失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已更改為「10」日。

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