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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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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至遲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A)二日
(B)三日
(C)四日
(D)五日
(E)以上皆非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99 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刑事訴訟法大意#337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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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樺
小五下 (2010/05/12)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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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remonson
小三上 (2018/07/01)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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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remonson
小三上 (2018/07/01)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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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梓鈴
大二下 (2023/06/04)
刑訴的非因過失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已更改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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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