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法官保留:押票(羈押)、鑑定留置票(鑑定留置)相對法官保留:搜索票(搜索)、調取票(通訊監察)偵審二分(偵查中 → 檢察官;審判中 → 法官):傳票(傳喚)、拘票(拘提)、通緝書(通緝)、鑑定許可書(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第 86 條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4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之通緝書由下列何人簽名? (A)檢察官(B)書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