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區段徵收土地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
付,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多少比例?
(A)百分之 55
(B)百分之 50
(C)百分之 45
(D)百分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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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2), C(177), D(432), E(0) #3218722
統計: A(19), B(52), C(177), D(432), E(0) #3218722
詳解 (共 3 筆)
#7296650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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