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關於「特別權力關係」學說,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項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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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24/08/07)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學說,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項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 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請救濟✔️
(B) 學生受學校退學處分,於校內申訴途徑用盡後,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C) 律師受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 受刑人申請假釋遭法務部否准,依大法官解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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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李奕蓁Maggie Li_ 大二下 (2024/09/03)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 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