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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於「特別權力關係」學說,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項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請救濟
(B)學生受學校退學處分,於校內申訴途徑用盡後,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C)律師受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D)受刑人申請假釋遭法務部否准,依大法官解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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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 大三上 (2018/04/30)
31.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之見解,不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應如何救濟?(A)不得行政訴訟(B)得行政.....看完整詳解
9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6/01)
涉及因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受「懲戒責任」(諸如: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應走公務員懲戒救濟途徑-再審之訴(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



而其他權益救濟事件,標準依照「是否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公務人員權益影響重大(參見釋字第298號解釋)惟觀察釋憲實務解釋脈絡,允依循復審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之範圍,似乎僅限於對公務人員「財產權」或「服公職權」影響者而言。

是 : 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

否:申訴(原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10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24/08/07)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學說,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項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 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請救濟✔️
(B) 學生受學校退學處分,於校內申訴途徑用盡後,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C) 律師受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法院之終審裁判相當於訴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D) 受刑人申請假釋遭法務部否准,依大法官解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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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蓁Maggie Li_ 大二下 (2024/09/03)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 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

8.關於「特別權力關係」學說,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項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