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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關於「特別權力關係」學說,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項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請救濟
(B)學生受學校退學處分,於校內申訴途徑用盡後,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C)律師受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D)受刑人申請假釋遭法務部否准,依大法官解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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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 大三上 (2018/04/30)
31.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之見解,不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應如何救濟?(A)不得行政訴訟(B)得行政.....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2/19)

(A)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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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翁嘉璘 小四下 (2020/11/06)

公務員救濟途徑:(申訴/復審)

(一)申訴:

(1)適用情形:

  1. 未改變公務人員身份關係
  2. 未影響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

(2)申訴途徑:申訴書→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二)復審:

(1)適用情形:

  1. 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份關係
  2. 對公務員全力有重大影響
  3. 其他公法上財產權遭受侵害,且影響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

(2)復審途徑:復審書→服務機關→保訓會

9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6/01)
涉及因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受「懲戒責任」(諸如: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應走公務員懲戒救濟途徑-再審之訴(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



而其他權益救濟事件,標準依照「是否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公務人員權益影響重大(參見釋字第298號解釋)惟觀察釋憲實務解釋脈絡,允依循復審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之範圍,似乎僅限於對公務人員「財產權」或「服公職權」影響者而言。

是 : 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

否:申訴(原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8.關於「特別權力關係」學說,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項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