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 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 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25 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之消極資格,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