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 (A)分..-阿摩線上測驗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1)
※已修法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4 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