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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
(A)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B)不另授予學位但給予雙主修證明
(C)不另授予學位但給予其他學系修習學分證明
(D)不另授予學位且不給予雙主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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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04/30)
第 4 條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看完整詳解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1)
※已修法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4 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 (A)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