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6.傷害致死為:
(A)實害犯
(B)具體危險犯
(C)抽象危險犯
(D)舉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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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89), C(7), D(9), E(0) #269121
統計: A(340), B(89), C(7), D(9), E(0) #269121
詳解 (共 3 筆)
#6709560
?具體危險犯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
具體危險犯是指行為發生後必須要產生實際的「危險結果」,例如「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時才成立,法官必須在個案中判斷是否已達到危險狀態。
?抽象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
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
抽象危險犯則是指立法者根據生活經驗,認為某種行為本身就具有普遍高度危險性,不需要實際發生危險結果即可成立,例如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便是將酒駕行為從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只要達到標準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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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652
(D) 行為犯
又稱舉動犯或形式犯,指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於其行為完成時其犯罪即告成立者。亦即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例如有配偶之人只要重為婚姻,即可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37條);行為人只要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構成普通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其他如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等是。形式犯,既祉需要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完成,其犯罪即告成立,故通說認為此種犯罪行為自始即已排除犯罪結果,自無實行未遂之觀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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