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沒★,...
可為證據之物 保管
第23 條 (沒入之宣告)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一、免除其他處罰者。二、行為人逃逸者。三、查禁物。
14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機關對下列何種物品得為單獨宣告沒入之處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