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益人無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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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wl02440581 大一上 (2020/04/21)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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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廖榮奇 大三上 (2021/07/05)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I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II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