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B)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D)補償額度不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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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Police 上榜 大四上 (2017/02/23)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看完整詳解
11F
wl02440581 大一上 (2020/04/21)

行政程序法

121

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12F
yennn 高三下 (2021/03/02)

行程法117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程法121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13F
廖榮奇 大三上 (2021/07/05)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I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II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消滅;自處分撤銷時逾五年者,亦同。

13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益人無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