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下列何項停職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
(B)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審查,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所為先行 停職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 所為先行停職
(D)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規定,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在案件確定前,服務機關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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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596673 小一下 (2016/12/15)
已經送到公懲會的案件,表示已經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7/09/28)

1.當然停職(公懲法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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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rjuren 大一下 (2018/11/08)

基於 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所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依憲法第82條及釋字第162號解釋意旨,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採法院之體制,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審理懲戒案件應以裁判方式為之,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該委員依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第396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既係屬憲法上之法官。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懲戒案件係屬司法權之行使,且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使人民獲得獨立、公正之審判,始得實現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

因此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 

→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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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NickXD1 大一上 (2020/12/09)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應為向懲戒法庭抗告而非提出行政訴訟

公務員懲戒法

第 5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五條  (全文修正)

    理由

  一、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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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何項停職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