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所定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 (A)法..-阿摩線上測驗
1F 登 高一上 (2018/10/2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4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
2F Vicky 大三上 (2021/12/3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一定身分的公職人員須每年定期申報財產,其立法目的為何?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法學緒論#62429 答案:C 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是我國那一個法律所明定的立法目的?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學#104829 答案:D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