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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我國銀行法上所稱之「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下列何者而言?
(A)低於百分之二
(B)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四
(C)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六
(D)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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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7/02)

第 6 條
本法所稱資本等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七年之劃分標準應依附
件二之規定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資本等級之劃分標準如下:
一、資本適足:指同時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
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未達百分之七或主管機關依據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要求之最低比率。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未達百分之八點五或主管機關依據第五條第二項及
      第十六條第三項要求之最低比率。
(三)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八點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點五或主管機關依
      據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要求之最低比率。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八點五者
    。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者。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
    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銀行資本等級依前二項劃分標準,如同時符合兩類以上之資本等級,以較
低等級者為其資本等級。

47.我國銀行法上所稱之「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