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為,得權衡違法程度之輕重及採取監督措施後可能之影響,決定是否以及如何採取行動。此自治監督原則,謂之:
(A)便宜原則
(B)法定原則
(C)比例原則
(D)透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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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5), B(94), C(464), D(6), E(0) #149537

詳解 (共 10 筆)

#119617

便宜原則為德國警察法適用之基本原則。基於警察任務本身之複雜性、時效性,及警力資源之有限性,追求符合公益與合目的性之職務行使時,必須應用便宜原則,始能真正保護法益及提升行政效能。德國國會乃將便宜原則之理念,轉化為裁量權之授與,於警察法明定「警察依合義務之裁量採取措施」;此一裁量包括決定裁量(是否採取行動)及選擇裁量(如何採取行動)。

 

 便宜原則源自德國法,其理論之發展過程,係行政法首先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合義務之裁量」及「採取適當措施」之權限,而後學界始將此等規定類型化,發展為便宜原則之理論體系。由此一發展脈絡可知,便宜原則須有法律之授權,無法律之外的便宜原則。法定原則與便宜原則並非兩個互相衝突的概念,便宜原則僅是法定原則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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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749
一、公益原則:惟除違反法令及指令外,國家監督機關發動監督權的前提則係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

二、比例原則: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不得採用過度侵害地方自治團體的方式來達成監督的目的。

三、睦鄰(親善夥伴)原則:要求國家必須充分理解地方的處境,從事各種行為時,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意應加以充分的考量,並尊重「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也可說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而賦予國家的一種法定義務。

四、便宜(權變)原則:國家在面對自治團體違法狀態時,應視個別案件的不同性質,違法輕重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採行自治監督及採行的程度。

五、補充性原則:當地方自治團體無法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本身所形成的違法狀態,則藉由自治監督機制來輔助與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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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59
"決定是否"以及"如何採取行動"=便宜主義  重點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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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67
VS 99年原特五等--當地方自治團體無法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本身所形成的違法狀態,則藉由自治監督機制來輔助與矯正,請問這是說明自治監督的何種原則?(C) 
(A)比例原則
(B)便宜原則
(C)補充原則
(D)親善夥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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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50

對於違法行為,決定"是否"採許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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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570
基本上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行使,惟在違法時,參酌其違法程度予以決定。
依此可以提升平時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效率,為「便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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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742
(一)消極的監督:監督含有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視察、考核、監視和糾正」等性質,其目的在防範地方政府怠忽職務,或濫用自治權力,以維護地方人民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的監督:其含有督促、指導和輔助的性質,目的在促使地方政府善用其自治權,努力地方建設事業,並輔助各地方自治團體的均衡發展,進一步促進國家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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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60
國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為,得權衡違法程度之輕重及採取監督措施後可能之影響,決定是否以及如何採取行動。此自治監督原則,謂之: 便宜原則(德國警察法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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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62
哪個版本的課本會有提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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