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33 各法院法官代理次序之事務分配決議後,不得任意變更,惟審判時,倘有違反,其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