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yd.judicial.gov.tw/show.asp?id=154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7 條
第 1008 條
第 1031-1 條
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34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向何機關請求為之?(A)戶政事務所(B)地政事務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