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內涵,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合計至少超過幾天,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 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A)30 天
(B)60 天
(C)90 天
(D)18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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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 C(310), D(165), E(0) #805808

詳解 (共 5 筆)

#1236232

依外僑綜合所得稅手冊規定: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同一課稅年度(1 1 日至12 31 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 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參考第十四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 天未滿183 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 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

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

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請參考第十三項)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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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250
15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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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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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168
為什麼(D)不行?90天~183天不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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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5887

因為題目是問*至少*超過幾天,換句話說,就是非居住者多少天以內取自境外僱主之所得免納綜所稅,所以答案不能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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