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公共基金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
(B) 公共基金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C)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之公共基金應不定期將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D) 公共基金之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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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68), C(578), D(64), E(0) #619241

詳解 (共 2 筆)

#906077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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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579
(B)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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