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金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B)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D)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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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 C(18), D(80), E(0) #3110919

詳解 (共 3 筆)

#5998132

依據 保險法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A)。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C)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B)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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