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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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57), C(92), D(115), E(0) #3153553
統計: A(29), B(557), C(92), D(115), E(0) #3153553
詳解 (共 3 筆)
#6062484
保險法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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