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信函、明信片及郵簡之資費,由何機關擬訂?
(A)行政院
(B)中華郵政公司
(C)郵政總局
(D)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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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4925), C(52), D(1140), E(0) #1640607
統計: A(235), B(4925), C(52), D(1140), E(0) #1640607
詳解 (共 10 筆)
#2621093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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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530
第14條 (各類郵件資費之訂定、核定)
☀【明信片、郵簡、信函(第6條第1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交通部(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 ➡【核訂費率】。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第6條第1項以外)】====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不具有通信性質、特別處理費、手續費』➡【自訂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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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0651
14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6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Law/index.jsp?law_id=15&ch_class_id=15&law_ch_no=69&law_ch_name=%E7%AC%AC%E4%B8%80%E7%AB%A0%20%E7%B8%BD%E5%89%87&ID=1701
題目: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何機關擬訂?
郵政公司擬定 交通部核定不是嗎?
不是太懂 為甚麼要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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