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增§4 (1/4提議→3/4出席→3/4決議→1/2公投)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補充 ※修憲案也是相同比例
憲增§ 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15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應於領土變更案提出後,至少經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