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所提出附屬事業之經營計畫,下列何者非法定明文應須包含之事項?
(A)經營方式
(B)區域配置
(C)所需員工數
(D)預期財務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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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2), C(528), D(69), E(0) #664846
統計: A(18), B(22), C(528), D(69), E(0) #664846
詳解 (共 2 筆)
#972353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六個月,提出附屬事業經營
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二個月提出。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式。(A)
二、經營項目。
三、經營期間。
四、區域配置。(B)
五、預期財務效益。(D)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應載明之事項。
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二個月提出。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式。(A)
二、經營項目。
三、經營期間。
四、區域配置。(B)
五、預期財務效益。(D)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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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436
這是哪一個條文規定??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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