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戶籍登記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出生登記
(B)遷徙登記
(C)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D)死亡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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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05), C(468), D(1419), E(0) #1916202

詳解 (共 4 筆)

#3144963

戶籍法

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A)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C)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B)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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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898
戶籍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經催告,戶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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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366
(D)死亡宣告登記 -->戶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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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632

戶籍法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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