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男設籍高雄市三民區,乙女設籍臺中市豐原區,兩人於臺北市大安區舉辦喜宴。關於兩人之結婚登記,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人應向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B)兩人應向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或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C)兩人應向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D)兩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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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06), C(25), D(2266), E(0) #191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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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231
依戶籍法第26條第二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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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912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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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4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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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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