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戶籍法規定,戶籍資料得攜出保存處所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因避免天災事變
(B)因其他政府機關要求
(C)因辦理戶口查對校正
(D)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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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776), C(86), D(160), E(0) #1916213
統計: A(103), B(1776), C(86), D(160), E(0) #1916213
詳解 (共 3 筆)
#3452950
戶籍法第64條: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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