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被乙收養時,由收養人乙辦理收養登記。嗣終止收養,由甲辦理登記。關於甲因終止收養之改姓,由 何人申請?
(A)只有甲可以申請
(B)只有乙可以申請
(C)應由甲與乙共同申請
(D)甲或乙均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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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28), C(83), D(1603), E(0) #1916222
統計: A(493), B(28), C(83), D(1603), E(0) #1916222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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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5597
民法1083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
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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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054
應該是因為甲如果沒有變更為原本姓氏,而持續使用乙之姓氏,容易使人誤會仍有持續收養之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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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641
姓名條例第13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戶籍法第31條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32條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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