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該法施行前,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且已死亡者,關 於其婚生子女原住民身分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具備原住民身分
(B)—律不具備原住民身分
(C)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D)設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原住民族地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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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09), C(1745), D(188), E(0) #1916229
統計: A(155), B(109), C(1745), D(188), E(0) #1916229
詳解 (共 4 筆)
#3601008
原住民身分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8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4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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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8250
原住民身分法: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
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
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
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
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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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552
113年修正後的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已無規定「該法施行前」。
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立法院異動條文與理由如下: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援引條次。
三、第二項所定之過渡規定,其期限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已屆期而無適用餘地,爰予以刪除。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援引條次。
三、第二項所定之過渡規定,其期限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已屆期而無適用餘地,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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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第7條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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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1.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2.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2.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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