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有效停留許可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如擬申請居留證,下列何者並非須檢具之文件?
(A)護照
(B)申請書
(C)健康檢查證明
(D)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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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28), C(1671), D(765), E(0) #1916240

詳解 (共 7 筆)

#3223123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1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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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健康檢查者:

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申請居留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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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724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6條1項:
外國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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