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暫予收容是入出國移民署的權限,而非法院,自然不會有法院遠距審理的問題。(移民法第38條參照)
入移法第38條 暫予收容處分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出,而不為法院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於暫予收容人陳述意見機會。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08號解釋理由書
「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需經由法院為止。」
15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院得以遠距審理方式,對受收容人事件為裁定之情形?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