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在大陸地區有危害生命之虞的情事,非屬直轄市長得進入大陸地 區探視的對象?
(A)其美國籍舅舅
(B)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且已有婚約的未婚妻
(C)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媳婦
(D)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外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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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93), C(10), D(11), E(0) #2332824
統計: A(71), B(193), C(10), D(11), E(0) #2332824
詳解 (共 2 筆)
#4371794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6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
或機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
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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