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公物特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私有公物雖然可移轉,但公物上之既存權利不受影響
(B)私有土地而為既成巷道者,不得查封拍賣
(C)公物不適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D)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之公物,於符合法定要件時亦得徵收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1), B(2624), C(604), D(1496), E(0) #843476
統計: A(571), B(2624), C(604), D(1496), E(0) #843476
詳解 (共 10 筆)
#1098053
原則上,私有公物不得基於"私人目的"為"使用收益",惟仍可移轉所有權(受讓人對受讓之私有公物亦受公法上目的之拘束),若不影響公物之使用目的,亦得設定負擔。
65年臺抗字第172號判例:「公有物屬於私有者,如附以仍作公用之限制,即不妨礙原來公用之目的者,亦得作為交易之標的物……,應無不得查封拍賣之法律上理由。」
221
2
#1096325
公有財政財產或行政財產如需徵用,經由財產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撥用"即可。
"徵收"依土地法規定,以私有者為限。
30
5
#1181796
| 公用土地徵收之限制 |
| ◆ 第 220 條 |
|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徵收之。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
| ◆ 第 208 條 |
|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
26
1
#4124955
私有公物並不禁止所有權移轉,但不影響公物之既存權利
B私有公物例外,仍得查封拍賣
B私有公物例外,仍得查封拍賣
12
0
#4282507
B) 還是有所有權呀,所以可以賣,只是繼受人不能排除公物之公法役權。
9
0
#5233433
D選項
公物原則上不得徵收-在同一行政主體間如需使用公有公物,得以撥用的方式處理,必要時並應以廢止公用或變更用途方式為之。
而上級機關徵收下級地方自治團體的土地均以避免為宜,惟土地法第220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征收之。但征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土地法208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所以反面解釋「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此一列外情形仍得徵收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