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殘餘地一併徵收之請求權行使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殘餘地或建物須因徵收所致
(B)須由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之請求
(C)須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請求之
(D)殘餘地或建物須不能為相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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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5), C(395), D(35), E(0) #2129355
統計: A(23), B(15), C(395), D(35), E(0) #2129355
詳解 (共 2 筆)
#5230393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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