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為四家香鋪行兼賣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及其合計火藥量,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請問
何者之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A)王記香鋪行:販賣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其合計火藥量為 0.4 公斤
(B)錢記香鋪行:販賣升空類一般爆竹煙火,其合計火藥量為 4 公斤
(C)趙記香鋪行:販賣爆炸音類一般爆竹煙火之連珠炮,其合計火藥量為 6 公斤
(D)李記香鋪行:販賣火花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手持火花類,其合計火藥量為 8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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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7), B(291), C(300), D(256), E(0) #2354460
統計: A(907), B(291), C(300), D(256), E(0) #2354460
詳解 (共 3 筆)
#4072843
第 4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 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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