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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下列那些事項由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①藥物廣告之審查 ②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③受理藥商執照之申請審核及核發 ④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A) ①
(B) ①②
(C) ①②③
(D) ①②③④


答案:B
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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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4天 ,已有 1 則答案
祝福大家心願得償uvu 大一上 (2023/05/05):
藥物廣告的核准 by 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藥事法第66條)

公告無藥事人員之偏遠地區 by 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藥事法第102條)

受理藥商執照之申請審核及核發 by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藥事法第27條)

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by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藥事法第73條)


四個選項都是出自藥事法呦!


完整條文如下:
第 66 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02 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73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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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下列那些事項由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①藥物廣告之審查②公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