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物權拋棄之敘述,何者錯誤?
(A)拋棄動產物權是準法律行為,無須有意思表示,僅須拋棄占有
(B)拋棄不動產物權,應向地政機關為所有權塗銷登記
(C)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D)第三人於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拋棄該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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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45), C(123), D(114), E(0) #1410020
統計: A(616), B(45), C(123), D(114), E(0) #1410020
詳解 (共 5 筆)
#2982317
A拋棄動產物權是是屬於事實行為, 不是法律行為拋棄為單獨行為,拋棄人須具備行為能力,並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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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322
a應為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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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104
拋棄物權是法律行為吧?
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需要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需要
-->拋棄行為 有意思表示的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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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820
C→§764第一項
D→§764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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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307
拋棄物權,一般應依一定的方式為之,始生拋棄的效力。 因拋棄為單獨行為,屬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故拋棄人須具備行為能力,並以意思表示為之,始能合法有效。 此外,拋棄因所拋棄的是動產物權或不動產物權,以及有無相對人而在方式上有所不同。 在拋棄動產物權時,如拋棄的為所有權,則除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還須放棄對該動產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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