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更正登記之規定,何者正確?
(A)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及虛偽時
(B)登記錯誤,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C)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正登記
(D)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規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徵收補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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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72), C(12), D(14), E(0) #1250527
統計: A(14), B(172), C(12), D(14), E(0) #1250527
詳解 (共 3 筆)
#1299945
A: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及虛偽時 ,【非以書面聲請……】
B:登記錯誤,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土地法
第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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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9948
登149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設有管理人者,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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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963
土地法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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