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這應與公資法20、21條的救濟有關。.....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及“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行政救濟」與「受理訴願機關」這兩詞都表示政府所為之准駁決定是一行政處分,因此需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救濟,而非給付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 (行政救濟)
【立法理由】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15 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不服機關否准之決定,人民應先提出何種救濟?(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