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阿摩線上測驗
5F Shrila 大四下 (2021/06/04)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自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 |
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5)
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三審程序 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466條(上訴利益之計算)﹝3﹞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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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4)
(A)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B)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 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 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 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