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 Li 高三下 (2011/07/12) 所有權:所有權人在法令內範圍內,得自由占有、管理、使用、利用、收益、處分、保存、改良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地上權:以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有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永佃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之權利。地役權:以他人之土地(供役地),供自己土地(需役地)便宜之使用的權利。所謂便宜,意指經濟上或方便相宜之效用而言。如通行、汲水、採光等。抵押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但不轉移占有。在債務人未受清還時,債權人得就擔保之不動產,.....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