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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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你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路上一台速度緩慢且車行狀態顯不穩定的車輛,經鳴警笛示警攔下該車 後,發現駕駛人滿身酒味且意識不清,欲對其進行管束時所應注意的程序與措施,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B)若駕駛人醒來有抗拒或攻擊之行為,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C)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得視實際需要,尚無一定限制
(D)酒後駕車行為部分,則按其違反情節分依刑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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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3F
gogoro 國三下 (2022/04/25)

警察職權行使法

192項前段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

4F
Aurora 高三下 (2022/05/15)

(C) 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得視實際需要,尚無一定限制

                                                                                                    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5F
Lucy 大二下 (2022/12/0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C);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A)
(B)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15 你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路上一台速度緩慢且車行狀態顯不穩定的車輛,經鳴警笛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