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應向下列何者申報財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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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想要 我得到 大二上 (2020/12/30)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