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記名投票為之,違背憲法第 129 條所定各種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 方法行之
(B)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 為當選
(C)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 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D)中央法律要求地方議會應以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副議長,並不侵害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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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27), C(62), D(88), E(0) #3151041

詳解 (共 4 筆)

#592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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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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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207
(A) 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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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065
釋字第769號
憲法第129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查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均無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事項是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系爭規定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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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4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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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4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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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769號【縣(市)議會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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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9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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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下】: 此題考的是 司法院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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