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記名投票為之,違背憲法第 129 條所定各種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 方法行之
(B)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 為當選
(C)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 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D)中央法律要求地方議會應以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副議長,並不侵害地方自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 B(4), C(12), D(20), E(0) #3151976
統計: A(55), B(4), C(12), D(20), E(0) #3151976
詳解 (共 2 筆)
#6328906
釋字第769號解釋。
解釋文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及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三、……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其中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之規範意旨。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