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o 國二上 (2018/06/13) 釋字717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A),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B)。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D),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0五.....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