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解釋,軍人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其向下列何機關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A)國防部
(B)監察院
(C)普通法院
(D)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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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9), C(753), D(96), E(0) #175667
統計: A(48), B(9), C(753), D(96), E(0) #175667
詳解 (共 5 筆)
#142420
釋字第 436 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 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 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
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 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
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 制者,
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
應 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 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 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
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 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
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 制者,
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
應 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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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20
因為是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請求國賠找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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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63
為什麼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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