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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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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多久時限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
(A)二個月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
104 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22758
答案:
D
難度:
非常簡單
0.85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Hsuan
高三下 (2015/08/25)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檢舉
2F
JiaYing
高一下 (2015/08/27)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檢舉
3F
JiaYing
高一下 (2015/11/09)
房屋>兩個月以上
基地>兩年以上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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