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土地法104條所述,下列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何者是不正確的?
(A)優先購買權以贈與及交換為前提
(B)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為法定優先購買權之一種
(C)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
(D)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依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條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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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2), B(32), C(34), D(22), E(0) #441682

詳解 (共 1 筆)

#735093

土地法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後,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賣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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