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下列何者不適合使用「說明參照」款目?
(A)個人之名字,其未經選用為標目者
(B)一個機構經多次改名
(C)僅以「見」或「參見」款目無法給予讀者適當指引者
(D)兩個著者使用共同筆名,其個別作品見其個別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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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30), C(31), D(53), E(0) #1729349

詳解 (共 1 筆)

#6244406
個人之名字,其未經選用為標目者,應立「見」款目引見選用之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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