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 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 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15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後,其回原服務機..-阿摩線上測驗